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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牌被罚40万,化妆品企业“自卖自夸”的时代结束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1

“7天美白,10天淡斑”,如今的化妆品宣传和一些保健品的广告词有异曲同工之妙,成为了虚假宣传的重灾区。近日,国际著名美妆品牌旗下两款产品就因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4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很简单,主要就是广告语中“7days焕亮肤色细腻肤质”“4weeks改善痘印淡化细纹”“12weeks修护肌肤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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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5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要求,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这也就意味着,化妆品企业“自卖自夸”的时代过去了,任何的功效宣称都需要拿出“证据”来。

“功效为王”的时代

碎片化时代,化妆品市场走向细分,问题肌肤人群扩大,护肤需求日渐细分化,加上“成分党”的崛起,推动着“功效为王”时代的到来。


面对如今的市场现状,化妆品研制重点已逐渐转向安全性和功效性并重的局面。用于术后创面修复的医用敷料乘医美之风兴起,有专业医学研发背景的薇诺娜和玉泽等或主打特定成分、针对性较强的修丽可等都迅速占据市场,但是这些企业宣称自己的产品有什么功效,就必须要拿出科学依据来进行证明,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来生产和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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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妆品企业宣传时,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或功效宣称保持时间等量化指标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而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需要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规定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外的特定功效宣称都要经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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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国际化妆品行业新原料层出不穷,但我国之前的条例批准新材料数量很少,使得我国本土企业原料研发长期处于跟随外国企业的不利位置。


新条例明确加强原料管控,同时也使得企业新原料申批之路更加通畅。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的3年内,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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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迈入原料创新的重要一步,化妆品功效的开发和创新都离不开原料,新条例的改革,让化妆品功效和原料之间形成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同时也为国货品牌弯道超车提供了机会,迎合了“功效为王”的市场新趋势。

《新条例》将逐渐适应市场发展

近几年,面对消费者对功效型化妆品的追求,不少B端企业也开始涉猎其中,最为出名的爱美客和华熙生物去年的营收、净利润双双增长。医美概念的大火,让不少传统药企也开始布局化妆品。同仁堂、云南白药、马应龙、片仔癀等纷纷涉足美妆,功效性护肤品成为其中关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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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市场竞争加剧。面对新条例,不少化妆品企业也慌了阵脚,不少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功效测试已经排到了明年。因为新条例面对如今化妆品市场滋生的部分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等乱象丛生的行业现象。明确了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责任人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当前,新条例的出台要求企业逐渐建立起规范化的化妆品功效评价意识,通过科学的数据和试验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保障产品真实的宣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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