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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人“清”梦需要负起责任,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2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那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呢?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
法律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扩大适用范围
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三是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严重的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以及工作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成为我国发展四大环境公害。因此,控制噪声污染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噪音污染的控制。
噪声污染成现代城市公害,环境噪声成居民
投诉重点
2020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53.7%;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34.2%;工业噪声占8.4%;交通运输噪声占3.7%。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
噪声污染主要是对人们的听力产生影响。如建筑施工的噪音,对人们的听力来说难以承受,从而会导致人们耳膜受损,并降低人们的声音的敏感度。同时,噪声污染还对人们的健康产生影响,在生活中,受到交通噪音、建筑噪音以及生活噪音的影响,对人们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经过相关研究表明,人们的攻击行为以及高血压的发生都与噪声分贝过高有关。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正反映着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