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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新规实施,虚假宣传、假冒化妆品将无所遁形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2

今年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自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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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一出,应该有不少化妆品人还好奇这意味着什么?下面为您划重点。

“化妆品标签“是什么?

《标签办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定义,即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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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中文标签十项都不可缺少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禁止宣称医疗作用或使用封建迷信用语

有些化妆品企业为了销售业绩,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例如有的宣称速效、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有的明示或暗示有解毒、抗敏、除菌、祛疤等医疗作用,还有的使用“神”、“裸妆”等封建迷信或庸俗的词意,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均需标注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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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儿童等特殊人群注意事项

需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商标名不可宣称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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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为什么要制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合格一直都是各地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的重要原因,常出现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成分等问题。在过往药监局通报中,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可能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甚至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商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化妆品,这些假冒产品在未取得原企业生产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包装标签上虚假标识了生产企业名称、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信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事实上,假冒化妆品一直以来都是化妆品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2020年6月,江苏江阴警方查获23吨假冒爆款化妆品;2020年7月,扬州警方破获一起销售假冒国际大牌化妆品的案件,扣押假冒化妆品1.1吨……而这些假冒产品,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出现过敏、湿疹等风险,甚至溃烂、毁容。

 

《办法》的出台就是为消费者建立的一道安全防线,可以消除绝大部分化妆品行业的虚假宣传等现象。而对于化妆品企业在未来的化妆品备案过程中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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